(2015)南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禄与被告南部县中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禄,南部县中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英禄,男。被告南部县中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禄诉被告南部县中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英禄负担。审判员 翟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