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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华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