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墩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杨爱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玲,杨爱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墩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巧玲,女,汉族。被告杨爱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玲与被告杨爱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巧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