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承林与被申请人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麦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夏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XX乡XX村村民。2015年1月7日,本院收到夏XX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清水县黄门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6日铲除夏XX种植的24000棵油松的行为违法。2.责令该乡政府赔偿24000棵油松经济损失1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该乡政府承担。”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分别起诉,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因此,夏XX在同一诉状中,同时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夏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陈 梅 芳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