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7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赖海峰与叶德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海峰,叶德贤,刘升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167号原告赖海峰,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叶德贤,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升优,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海峰与被告叶德贤、第三人刘升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9时在东肖法庭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赖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