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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8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明与张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张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18108号原告刘明,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张柳,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原告刘明与被告张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井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被告张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诉称:2014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将自己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和密码交给被告帮忙还款(原告当日上班)。原、被告交往期间,被告冒充其母亲名义给原告发信息表示知道两人交往,并说被告家产千万,等被告到结婚年龄两人马上结婚并给原告买车买房。2014年6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冒发信息一事与其分手。分手后,被告偿还原告17000元,包括被告冒充其母亲名义购买相机借款5000元、被告与原告合租房屋租金3000元、交往期间买衣服钱2000元、被告承认刷过原告信用卡7000元。2014年10月15日,原告用手机银行给广发银行信用卡人工服务还款时发现广发银行信用卡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5月31日盗刷七笔金额为18066.16元,且都办理了24期分期,经广发信用卡银行核实办理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早上用被告手机189XXXX****办理的满500元自动分期24期,且刷卡消费都是在原、被告上班的地方即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新城国际底商联通营业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刷信用卡款项26403.62元;判令被告偿还刷信用卡产生的手续费3965.52元;判令被告偿还刷信用卡产生的利息费用按照银行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柳辩称:我之前还过17000元,这里边有一部分7000元是还信用卡的钱,这个应从总额中扣除。钱不全都是我花的,法院判决吧。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刘明与张柳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4年3月15日至6月3日,张柳多次用刘明广发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并对部分款项办理了满500元24期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3965.52元。张柳认可其办理了满500元24期分期付款,但称其中购买手机系给刘明使用,故该部分的手续费不同意支付;刘明认可购买的手机系其使用。购买手机的费用24期分期付款手续费为744.48元。刘明称张柳用其信用卡刷卡及提现未偿还金额为19403.2元,其中扣除了张柳要求扣除的5000元,并扣除其他的2000元。张柳称其向刘明偿还信用卡刷卡金额7000元,要求予以扣除,另其称于2014年5月29日向信用卡还款8000元,要求扣除5000元。刘明认可张柳称其向刘明偿还信用卡刷卡金额7000元,但称偿还的部分其并未要求,即2014年5月9日刷卡消费5000元以及买鞋子的599元。张柳认可2014年5月9日刷卡5000元系其消费。张柳称其所刷信用卡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刘明对此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账单、证明、借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柳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刘明损失,应当将其刷刘明信用卡的款项返还刘明,另张柳办理的满500元24期分期付款产生手续费中3965.52元扣除744.48元也应返还给刘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存在的恋爱关系及在恋爱期间可能存在的共同消费,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本案对于张柳返还刷刘明信用卡的款项酌定为16000元。刘明要求张柳给付刷信用卡产生的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柳返还刘明人民币共计一万九千二百二十一元零四分:二、驳回原告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由原告刘明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柳负担一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井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奥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