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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纯久与江成润、刘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久,江成润,刘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刘纯久。申请执行人江成润。被执行人刘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正华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