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建忠与杨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杨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黄建忠,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明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忠与被告杨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撤诉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黄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丽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