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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建忠与杨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杨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黄建忠,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明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忠与被告杨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撤诉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黄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丽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