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骆元郡,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骆元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村停车收费岗亭处因停车问题与沙嘴村的保安员发生争执。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经对被告人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登记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抽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诗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