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崔文博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崔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崔文博,男,汉族,户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周丽丽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文博给付借款1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文博在银行有存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文博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