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闫春雷与王盼峰、张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雷,王盼峰,张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闫春雷,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盼峰,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闫春雷诉被告王盼峰、张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盼峰、张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春雷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4日被告王盼峰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由被告张贺做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被告王盼峰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作抵押,如逾期不还,二被告将主动给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且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还款,并且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盼峰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张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闫春雷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王盼峰身份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盼峰向原告闫春雷借款及被告张贺作为担保人的事实。被告王盼峰、张贺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闫春雷所举证据1和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4月4日被告王盼峰以工地购料资金不足为由,以其所有的皖S×××××别克牌轿车作抵押,由被告张贺作担保向原告闫春雷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所载内容为:“因工地购料资金不足,今借到闫春雷现金拾萬元整(¥100000.00元)。本人自愿用别克牌白色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皖S×××××,车辆识别代号:LSGPB54U9DD350992作抵押,借款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即至2014年5月3日中午十二点之前归还,如逾期未还,本人和担保人张贺将主动与闫春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借款人:王盼峰身份证号:××担保人:张贺身份证号:××备注此借条由外人代写,如出现意外等情况,由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担保人:2014.4.4.”。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王盼峰向原告闫春雷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由于不存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盼峰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盼峰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张贺对该借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故原告在担保期内起诉要求被告张贺承担保证责任时,张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盼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盼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春雷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张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盼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