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执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曲士涛与朱玉宝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士涛,朱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曲士涛,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104号202室。被执行人朱玉宝,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曲士涛与被执行人朱玉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士涛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士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玉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朱玉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1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曲士涛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玉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