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逯遥诉与卢碧碧、泉州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遥,卢碧碧,泉州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72号原告逯遥,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柯伟锋,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月莹,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碧碧,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泉州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1230-2。法定代表人卢碧碧,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有林,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原告逯遥诉与被告卢碧碧、泉州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逯遥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逯遥负担。审 判 长 余善根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人民陪审员 戴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