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戚学琴与刘清、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115号原告戚学琴。被告刘清。被告李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学琴诉被告刘清、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学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清、李玉玲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学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清、李玉玲的财产(以11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赵金波所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东岳路16号3幢1-10-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