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传杰与陈良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传杰,陈良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徐传杰,农民:其他。被执行人陈良表,农民:其他。本院在执行徐传杰与陈良表(2014)台三执民字第188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军国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00798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