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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二道江区。被告矫某某,女,汉族,住址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矫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预交诉讼费30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