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耿玉兵与黎向明、黄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兵,黎向明,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37-1号原告:耿玉兵,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区。被告:黎向明,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黄敏,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耿玉兵诉被告黎向明、黄敏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耿玉兵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8万元或查封其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耿玉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向明、黄敏银行存款产32.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荣霞所有的位于滁州市凤凰新二村1幢5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