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以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山,贾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刘以山,农民。被执行人贾爱军,农民。刘以山与贾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贾爱军欠刘以山借款36万元,由贾爱军于2014年3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余款26万元从2014年4月份起由贾爱军于每月月底前归还1万元,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贾爱军负担。2014年7月14日刘以山申请执行到期的12万元,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贾爱军所有的位于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C区1号楼及商业A703室。2014年9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爱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淮安淮洲支行存款25224.16元,目前该款尚未扣划。申请人刘以山不要求对上述查封房屋予以处理,由其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目前经查询,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淼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