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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秀琴与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秀琴,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秀琴,女,汉族,系抚顺嘉隆创业市场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宫良刚,总经理。上诉人夏秀琴不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抚顺市顺城区或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而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且双方产生争议的标的物系铁路运输企业财产。因此,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坚审判员 王 玲审判员 孟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