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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唐晓燕,枞阳县官埠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