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付保平与陈伟、西安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平,陈伟,西安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861号原告付保平,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辉,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东海,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被告西安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南村20号付4号。法定代表人夏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保平与被告陈伟、西安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4元(原告已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02元,退费1702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