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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春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春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傅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金,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坪、黄鹏达,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4元,减半收取7492元,由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美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