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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74225-8。法定代表人:许秀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