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与王文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王文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被告:王文石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