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财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苏效香、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效香,刘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401号申请人苏效香。被申请人刘艳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效香与被申请人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效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艳伟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