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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素英、方先钢与方先钢、徐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英,方先钢,徐秀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9号原告:胡素英。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方先钢。被告:徐秀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英诉被告方先钢、徐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素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先钢、徐秀丹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英撤回对被告方先钢、徐秀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0元,合计5,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