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素英、方先钢与方先钢、徐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英,方先钢,徐秀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9号原告:胡素英。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方先钢。被告:徐秀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英诉被告方先钢、徐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素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先钢、徐秀丹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英撤回对被告方先钢、徐秀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0元,合计5,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