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伊淑杰与被执行人刘春波和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淑杰,刘春波,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伊淑杰,女,192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春波,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邱敏,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淑杰与被执行人刘春波和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春波和邱敏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春波和邱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兴民三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汝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