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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罗帅与张洋、郑光艳、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洋,郑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兰小华,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瑞运,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张洋,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郑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3月22日,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号航天科技大厦*****楼。负责人:金乔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洋、郑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波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代理人兰小华、潘瑞运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14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