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与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支路8号负一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17-3。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特别授权),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一般授权),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重阳路00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4979-X。法定代表人朱训昔。申请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欣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