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世兴申请执行王太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兴,王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兴,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马街乡,农民。被执行人王太顺,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马街乡,农民。关于吴世兴与王太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世兴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麻董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太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太顺属于农村低保户家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世兴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其根据救助政策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以化解矛盾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麻董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