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园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靳美与崔行峰、段爱华、武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美,崔行峰,段爱华,武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531号原告靳美,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行峰,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段爱华,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武玉伟,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美诉被告崔行峰、被告段爱华、被告武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55元,由原告靳美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