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晓美与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王晓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富、周凯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与红兰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美与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晓美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