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凤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保良、王艳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保良,王艳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海荣,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被告张保良。被告王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保良、王艳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保全费910元,合计187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