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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谢盛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谢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65-7。法定代表人朱晋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盛权,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卫医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沙卫医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盛权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贰万元壹仟陆百元整,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谢盛权送达。谢盛权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于2014年11月10向被申请人谢盛权书面催告。谢盛权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沙卫医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作出的沙卫医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湛毅代理审判员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