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某某,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