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都杨梅、初敏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都杨梅,初敏,刘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被告都杨梅。被告初敏。被告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杨梅、初敏、刘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489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89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