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务农。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荣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戴某伙同江某(已判决)先后在平江县伍市镇仁义村被告人戴某家中及被告人戴某家附近一农户家中,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1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数20、30、40人不等,开设赌场长达一个月,并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办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潘某、严某甲、陈某、余某、向某甲、向某乙、胡某、严某乙、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属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高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