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海友与郭立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友,郭立辉,张昆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93-3号原告王海友。被告郭立辉。被告张昆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0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友诉被告郭立辉、张昆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告郭立辉驾驶的鲁G613**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亦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立辉驾驶的鲁G613**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