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王雪兰、于凤杰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王雪兰,于凤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王玉山,1960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雪兰,196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于凤杰,195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王雪兰、于凤杰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王玉山已预交1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