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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王雪兰、于凤杰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王雪兰,于凤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王玉山,1960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雪兰,196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于凤杰,195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王雪兰、于凤杰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王玉山已预交1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