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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汪斌申请撤销黄秀芹的死亡宣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斌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汪斌,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申请人汪斌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黄秀芹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黄秀芹,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申请人汪斌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秀芹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2)南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秀芹死亡。经查,现被申请人黄秀芹已重新出现,回家居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秀芹现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2年8月21日对被申请人黄秀芹的死亡宣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