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顾涛、滕义富,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郑诗贵,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忠勇审 判 员 朱邵云人民陪审员 陶信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