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振虎与李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虎,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吴振虎。被执行人李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向阳在邢台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的事故押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