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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振虎与李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虎,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吴振虎。被执行人李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向阳在邢台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的事故押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