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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9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与王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9876号原告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南里小区35号楼东侧。负责人朱东升,经理。委托代理人琚向晖。被告王静,女,1980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与被告王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赛欧瑞丰商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