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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6日开始,被告人吴某某结伙在揭东区1空地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负责摇骰子和赔食,每天参赌人员有10几人,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每局板面有300元至400元。2014年11月13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现场抓获吴某某及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1249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涂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卓辉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