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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爱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新,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魏爱新。被执行人赵龙。魏爱新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爱新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龙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及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龙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股金及收益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