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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泽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五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泽伟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