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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某、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卜某甲被告卜某乙被告卜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