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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他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辽阳县程翔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县程翔建筑设备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县程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栾程翔。上诉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4)辽县民初字第01587-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应由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2014年10月10日向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即2014年10月25日前提出,因2014年10月25日为星期六,是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因此本案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一日为2014年10月27日。而上诉人是在2014年10月2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该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赵孝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