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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傅金雪聚众斗殴罪,傅金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金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5号罪犯傅金雪。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新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金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傅金雪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傅金雪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傅金雪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傅金雪共获得奖励分6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金雪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金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