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鲍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王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鲍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鲍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鲍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户房屋归申请人王某所有。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查,被继承人鲍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王某共生育一个儿子,鲍某。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鲍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户房屋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鲍某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